词条 | 法制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法制院官署名。清代末置。掌编纂法规,修明法令等事。《清史稿·职官志》: “内阁:……所辖法制院院长、副院长各1人……法制院掌编纂法规,修明法令,拟上候裁。” 法制院官署名。属责任内阁。清宣统三年(1911)设立。负责编纂法规,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六务: 法律、法令案撰拟事件; 法律、命令增删改废事件; 各部所拟法律、命令案审查复核事件; 现行法律、命令解释事件; 各项法规编纂整理事件; 其它关于汉制统一事件。法制院的主官是院使、副使,各1人。属官有参议4人以及参事、佥事、录事各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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