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消防队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消防队在发生火灾、水灾、倒塌等一切危及人命与财产事故时提供救助,执行防火工作及对病人及遇难人提供救助的军事化部队。消防队下设资源管理厅、行政厅、技术厅、机场处、法律顾问处、指挥部辅助室、服务处、司法科和消防学校等部门,并设有纪律委员会。消防队的职责为:(1)在危及生命与财产的各种事故中灭火及提供救助;(2)保护及维护市民,并向病人及遇难人提供救助;(3)依法或按照上级命令,对楼宇及其他建筑物以及防火设备进行查验、试验、监察及鉴定性检验;(4)根据技术上的可能性及法律,监察对查验委员会的命令的遵守;(5)对一切关于防火安全事宜予以审查,并发出意见书;(6)监察一切关于防火及灾火方面的活动,但不妨碍由法律赋予其他组织的权限;(7)根据所订定的技术性特征,认可用作防火及灾火的器材;(8)应其他机构的要求,协助其调查火灾或其他灾难的起因,以及作鉴定性检验;(9)检查地面消火栓及室内外消火栓; (10)应公共或私人组织的要求,向其提供防火方面的辅助及有关实习; (11)根据上级指令,与其他保安部队及部门紧密联系及协调; (12)遇上公共灾难、水灾或风灾时,与其他部门及组织合作;(13)依法在公开表演时提供援助;(14)在其管辖范围事宜内,接受投诉、检举、举报及其他事宜,并予以适当处理; (15)在政府、市政厅或其他公法组织的为履行其职务而提出要求并经上级命令时,与该等组织合作; (16) 为预防火灾及减轻其后果,研究并建议必要的措施; (17)在其获赋予或将获赋予的监察权限内,监察法律规定的遵守,以及作出实况笔录,并予以适当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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