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代甘肃边境贸易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清代甘肃边境贸易清顺治二年1645年,清政府决定与嘉峪关外的各少数民族及毗邻国家照旧通商贸易。随之周边国家在新疆、甘肃边境重镇肃州交易,可以购买生产生活用的铁器,但不准购买熟铁制品及各种兵器。乾隆五年(1740年),对新疆大部分地区的出口随着疆域的扩大,逐步变为国内贸易,对边境贸易作了调整,只对准噶尔、台吉噶尔丹策零规定每四年(子、辰、申)到肃州贸易一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在肃停留不得超过80天,乾隆十三年 (1748年) 将肃州的边贸改为两年一次, 乾隆十四年 (1749年) 改为三年举行两次。乾隆十五年(1750年)准噶尔商人诺洛素来肃州贸易时,所领商队运来之牲畜皮张价值18. 62万两白银, 而由内地换回之茶叶、绸缎、布匹、线捆等商品价值16. 73万两, 补给现金1.88万两,后来规定,每次外来肃州贸易, 羊不准超过3万只, 牛、马1000头, 皮张3万张, 交易总值不得超过7万两白银。同治十一年(1872年)沙皇俄国借口甘肃回民起义退守新疆(当时属甘肃)派兵占据伊犁,清廷先后派崇厚、曾纪泽赴俄交涉,订立《中俄伊犁条约》,嘉峪关、哈密、乌鲁木齐等城市开为商埠与俄国通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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