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清律清代法律的总称。清朝入关之初,采纳刑科给事中孙襄等人的建议,在新法未定之前,暂用明律。顺治二年(1645年),开始编制清律,历时三年,四年刊布,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皇帝亲作序文。这是详译明律,参以满制而汇编成的,其律名、篇目、门类,以及律例合编的体例,都是因袭明律。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对该律进行了一系列的校正、增损和更订工作。康熙九年 (1670年),曾校正律文; 二十八年 (1689年),将《刑部现行则例》附入律中,又对正文加以点注、疏解律义。雍正初年(1722年),又对律例应增应减各条加以修订,于五年 (1727年) 颁布《大清律集解》,这是《大清律》的定本。乾隆五年(1740年),经过重新编辑,详校定例,并由乾隆帝亲自“鉴定”,最终完成《大清律例》的编纂,刊布内外遵行。《大清律例》如《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四十七卷,其中律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四百零九条。清朝重视“例”的效用,“例”的作用往往超过“律”。乾隆以后,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律则基本上不作改动。《大清律例》是清朝最重要的大法,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开始修订法律,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持下,纂成《大清现行刑律》三十卷,三百八十九条,于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但未及施行,清王朝即告覆亡,后为北洋政府所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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