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两造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两造诉讼名辞。诉讼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尚书·吕刑》: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孔安国曰: “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听其入两造辞。”郑玄注: “造,至也。使讼者两至。” 两造《尚书·吕刑》称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两造,规定凡是诉讼须“两造俱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要同时到达审判场所,席地而坐,相对论争,而后由法官坐堂问案,作出裁决。若原、被告一方为大夫以上的官僚贵族,则享有不出庭的特权,他们可指派亲属或随从代理诉讼。 两造原告和被告的合称。始称于西周,取义于争讼双方并至法庭。《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注》:“造,至也。使讼者两至。”在西周,除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外,两造具备是审判的必要条件。《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后来,“两造”之名延伸成双方当事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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