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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20世纪30年代初起,澳门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典一直是1929年葡萄牙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于1931年1月24日由葡萄牙通过第19271号法令,延伸适用澳门。1987年葡萄牙制定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并未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为了适应澳门社会的实际情况和1999年12月20日回归的需要,1996年8月12日和9月2日,澳葡政府先后以第17/96/M号法令和第48/96/M号法令,通过为核准《刑事诉讼法典》之立法许可,制定并公布新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1997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上述两个法令与《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法典,实施于澳门地区。1996年8月12日第17/96/M号法令指明:要建立一个与《刑法典》相协调的刑事诉讼体系,使公正得以迅速实现,以及保障嫌犯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规定预审法官介入较严重影响该等权利的行为;明确及清楚订定羁押的前提及最长持续期间,只能在有强烈迹象显示故意实施可以处以最高超逾3年徒刑之犯罪时,或对于不当地进入或逗留本澳、或正在进行移交至其他地区或驱逐程序者,方可采用羁押措施;确定在必要情况下可实行住所搜索的条件。如违反公民意愿而进入住所,则必须有法院的命令、许可或经法院宣告有效;在特别情况下,才可违反私人通讯保密,只有法官作出附理由说明的批示,认为该等行为系发现事实真相或取得证据必需时,才能对私人信件扣押或进行电话监听等行为。1996年9月2日第48/96/M号法令,更明确指出:现核准的《刑事诉讼法典》,严格划分检察院、预审法官及负责审判法官三者间的职能。同时,亦赋予诉讼的参与者真正主体的资格,使其拥有进行诉讼的权利;该法典的结构、体系及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力求符合有关保护人权、人身自由及保障的国际法文书的规定,有效地贯彻保护澳门社会及其根本价值,维护社会秩序、安宁以及法律上的安定。力图使刑事调查迅速有效,并且在受保护的法益遭到侵犯时,能够作出弥补及使社会感到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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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