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简称选举委员会,负责选出第二任以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候任人的组织。该委员会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8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80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0人。这300人的总数和各界人士组成数,都是依据澳门现在的实际情况而定的。组成选举委员会的各个界别的划分、每个界别中的哪一个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会的名额,都由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要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委员当选以后,他在选举委员会中是以个人身份投票,不是以代表某团体身份投票,以保持委员的公平性,从整个澳门特别行政区观点来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因为行政长官的任期虽为5年,但可能出现不到5年而行政长官辞职、缺位、被弹劾的情况,所以选举委员会不能在选出行政长官后即予以解散,而应当存在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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