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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特别提款权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特别提款权tebie tikuanquan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决定创立、1970年正式开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它可以同黄金、外汇一起作为一国的黄金外汇储备,故亦称“纸黄金”。特别提款权可以广泛用于官方持有者之间的结算,可以用于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也可以用来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可兑换的货币,但不能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
特别提款权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危机的产物。20世纪50年代,美元的地位日趋衰落,美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逆差,黄金储备逐渐减少。到60年代,美国的黄金储备已不够抵偿其所负担的短期外债,人们对美元的信任普遍发生了动摇,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内出现了抛售美元、抢购黄金的混乱局面。由于美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优越地位已无法维持,而其他国家的货币又不能取代美元的地位,因而需要增加国际储备货币或国际流通手段。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创立“特别提款权”的方案。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最初以黄金表示,1970年时为1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美元,35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1盎司黄金。197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改由16种货币的逐日加权平均值来决定。从1981年1月起,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改由1975~1979年间5个最大的出口国家的货币决定,这就是:美国美元、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本日元和英国英镑。特别提款权对任何其他货币的汇率取决于该货币对美元的市场汇率和美元对特别提款权的汇率。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参加特别提款权帐户的国家按期分配的,在正常情况下,每一个基本期为5年。分配给每个成员国的特别提款权数额是由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决定的。成员国使用特别提款权无须偿还,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超过其累计分配额时,可获得利息,不足部分则须支付利息。

特别提款权

见“经济”中的“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基金的特别权力。特别提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本身没有价值,但分配给成员国后可以与黄金和其他世界货币一起作为国际储备资产和清算手段。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各会员国家在普通提款权外享有的一种特别提用资金的权利。原为一种黄金保值记账单位,后与黄金脱钩,按一揽子货币原则,选定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以及英镑为定值标准,根据每一种货物的贸易地位确定加权数,由于某一种货币的升值往往容易与其他货币的贬值相抵消,所以使特别提款权成为比单一货币更为稳定的定值标准,逐渐成为许多银行和立法中的交易标价或法定的计算单位。中国《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所采用的“计算单位”即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再根据人民币对其的换算方法计算得出人民币数额。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账单位。《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万国邮(政)联(盟)的标准货币。1979年里约热内卢大会以前,万国邮联的标准货币是含金量为10/31g九成金的金法郎,它与各国货币的比价通过相关货币的含金量来计算。20世纪70年代末取消黄金的货币价值作用后,金法郎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所以万国邮联在其里约热内卢大会上决定引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账单位作为万国邮联的标准货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价值是通过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最大的5种货币来确定的(当时是15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比利用任何一个会员国的货币作为标准货币可能给其他会员国造成的风险都小。特别提款权与各国货币的比价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日计算并公布。标准货币主要有两种作用:
❶作为将公约和各项协定中所规定的指示性费率折合本国货币的工具。鉴于资费需要相对的稳定性,不宜每天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比价变动,所以万国邮联规定各会员国应根据前一年9月30日以前至少12个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本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比价的平均值来确定特别提款权与本国货币的比价,用于制定邮件收寄资费、计算邮件退回和改寄资费、给据邮件的补偿以及国际回信券出售价格等。中国目前决定将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比价从1特别提款权折合11.9379元调整为1特别提款权折合10.5390元就是根据这一规定作出的。
❷作为各邮政间账务结算的记账单位。各邮政之间结算各项费用的账单都是以特别提款权为单位编造的。不论是直接结算还是通过总账结算,都是利用付款前一天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特别提款权与付款货币的比价,将特别提款权账款金额折合成付款货币金额,办理付款手续。

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解决国际清偿能力问题于1969年9月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根据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份额比例分配,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可同黄金、美元并列,作为成员国官方储备的一部分。特别提款权仅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相互间支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时使用。它不能兑换黄金或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特别提款权含金量规定为0.888671克,与1971年12月18日前的美元等值。自美元一再贬值,美国停止兑换黄金后,各国货币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4年7月1日起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16个主要对外贸易国家货币的加权平均数定值。1981年1月1日又改用美、联邦德国、日、法、英五国货币的加权平均数定值,各种货币所占权数为: 美元42%,联邦德国马克19%,法国法郎、日元、英镑各为13%。目前,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扩大,与特别提款权挂钩定值的货币,或以它为计价、结算、借贷单位的国家日益增多。

特别提款权

由于美元危机的多次发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已开始筹划用创设特别提款权办法来补充国际清偿手段和储备手段的不足,以部分地缓和对美元的压力。1969年7月生效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第一次修正案中,正式设立了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范围内利用信用创造原理而产生出来的账面资产,它属于综合计值单位的一种无形货币或记账货币。它的这种性质,使其可以起到国际间储备手段和清偿手段的作用。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特别提款权专门账户,用来在各国政府之间融通某种货币,据以计量和记载其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提款权是根据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的。特别提款权的定值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69—1974年间与美元等值; 第二阶段1974—1981年间改用与世界贸易额1%以上的16个国家的货币综合加权定值; 第三个阶段1981年起改用美元、西德马克、英镑、法国法郎、日元五种货币综合加权定值。各种货币占特别提款权的比重分别为: 美元42%,西德马克19%,英镑13%,法郎13%,日元13%。1986年以来又进行过几次调整,通过调整,日元和西德马克比重不断提高,其他货币有所下降。
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和重要性逐步上升,不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用它作为贷款单位,而且一些亚洲和非洲国家的货币都先后将其货币对特别提款权实行钉住。同时,以特别提款权计值的金融资产,如特别提款权存单也已经开始发行和流通。但是,作为一种国际货币单位,特别提款权的作用还很有限。目前,要进一步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除了国际经济与金融合作要达到更高层次外,还应该逐步解决特别提款权自身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定值、分配、额度等方面较为突出,应该加以完善。

特别提款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是补充会员国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1969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24届年会正式通过了“特别提款权”方案,决定在1970~1972年内,由该组织发行95亿特别提款权单位。1978年9月又决定于1979~1981年内再分配120亿特别提款权。1981年1月1日起,定值方法为:1975~1979年最大的5个出口国的货币定值,即美元42%,德国马克19%,英镑、法郎和日元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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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