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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犯罪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犯罪fanzui

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的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中具有强烈阶级性的法律概念。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把侵犯本阶级利益的行为,通过国家权威以法律形式宣布为犯罪并实行镇压。在奴隶社会,按照奴隶主的法律,可以任意杀死奴隶,不被认为是犯罪,而奴隶稍不驯服,就要被指控为犯罪而遭到残酷镇压。在封建社会,虽然法律规定封建主不能任意杀死农民,但是对农民仍然可以任意处理其人身。资产阶级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法规,保护有产者,保卫其统治秩序,强迫无产者忍受压榨和奴役,稍有违抗就是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凡是危害社会而受刑事制裁的行为是犯罪。但是,这种行为所危害的是人民的利益,与 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犯罪在阶级实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在我国,“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有如下特征: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会构成犯罪。
❷违法的行为,即违反刑事法律禁令。行为如不触犯刑法,就不能构成犯罪。
❸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行为缺乏故意或过失,不能认为是犯罪。
❹应受惩罚性,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当刑罚处罚的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不失其为犯罪。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

犯罪Fanzui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在私有制出现、社会分裂为对立阶级和国家形成后才发生的。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 把那些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宣布为犯罪, 并加以惩罚。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个规定,犯罪具有三个特征:❶犯罪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乃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凡是危害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认为是犯罪。反之,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❷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例如,有些危害社会行为属于违反民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等。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地说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例如,故意毁坏他人大量财物,实行“打砸抢”,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等。
❸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国家最严厉的处分方法——刑罚制裁的程度。这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例如,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上述三个特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缺一不可的。因此,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

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认为危害本阶级利益和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不同阶级统治的社会有不同的犯罪内容:一切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都把危害剥削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切危害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危害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依照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是犯罪。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触犯了刑法;3.应受刑罚惩罚。

犯罪

统治阶级以法津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传统秩序而应给以刑罚的行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解明的阶级性。不同阶级,不同类型国家的法津,对于犯罪的认定和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在剥削阶级国家中,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在犯罪观上是对立的,剥削阶级认为是犯罪的,被剥削阶级可能并不认为是犯罪。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竭力掩盖犯罪的阶级本质。在其法律规定中,一般只有具体的犯罪以及对具体犯罪的具体刑罚,没有犯罪的一般概念的规定。资产阶级的刑法理论,一也大都是对犯罪概念作形式的表述,或掩盖、曲解犯罪的阶级本质,如刑事人类学派把犯罪规定为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的道德感情的行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直接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就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是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且这种危害性必须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在社会主义国家,凡是犯罪的行为,都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必然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并不是所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犯罪Crime

被法律禁止并应依法受到惩处的行为。其涵义依文化传统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在民法与宗教法不分的国家中,异端是一种罪行;集权国家将持不同政见视为犯罪;资本主义国家则制定出条目繁杂的法保护私有财产。即便在同一种文化中,犯罪的定义随时间推移也会有所不同。例如通奸、卖淫、同性恋等性行为在某些社会中有时被视为犯罪,有时却并非如此。杀人在现在所有文明社会中均被视为犯罪,而在原始社会中却属宗族内部事务。
刑事犯罪史 人类最早的综合法律是公元前1900年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其立法基础是以牙还牙的因果报应,但多数早期法律均允许以金钱赔偿犯罪损失(包括生命)。“惩罚”一词在希腊语中原意为“损害赔偿金”。公元前6世纪梭伦制定的新法典中规定任何雅典公民都有权提出诉讼。古罗马的民法已有一定连贯性,但对刑事犯罪仍依当地风俗判决。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起初也并未将犯罪与民事不法行为(侵权)区分开来。诺曼征服之后始有独立的刑法出现,并受基督教影响,引入罪行和判决等概念,刑法也逐步成为社会约束的手段之一。加拿大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法、各种联邦法律和省市法规的制约。据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估算,不计市级地方法规,加拿大法律现已规定4万种罪行,被告不得以不知法为由开脱罪名。另外,多数近期界定的罪行属于“严格责任”,即其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无需动机、疏忽等精神证据。
犯罪率调查和统计 犯罪信息通常由官方发布,补充信息则出自各种调查研究机构。为解决全国性数据搜集和处理的困难,1981年,加拿大司法统计中心成立,开始发布较为可靠的统计数据,但全国报案系统的建立还有待时日。目前,各省已开始自建罪案数据系统。
对待犯罪统计数据应持审慎态度。例如,据统计,1986年加拿大罪案总数300万起,但仅安大略一省同期罪案数已达39万。根据犯罪事件、犯罪人数或所指控罪行分别进行的统计会得出很不相同的数字。而诉讼过程中,统计数据还可能发生变化。然而,尽管不甚准确,人们还是经常利用这些统计数据来说明犯罪率上升,而较少注意某些罪行发案率的下降,例如加拿大的暴力案件数量经常上升,但杀人案件数量已趋于减少。
犯罪原因及其解释 对犯罪进行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现在,犯罪学研究已与人类学、心理治疗、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联系起来,而此前的犯罪研究通常只是神学家、医生或社会改良者的工作。过去100年以来,犯罪行为一直被认为与罪犯的生理构造、遗传因素、心理素质、社会环境或政治企图有关。罪犯是官方界定出的一类人,而事实上其他许多不在此界限内的人也有犯罪行为。另外,犯罪涉及到各种不同的具体场合与行为,例如,加拿大土著人在押人数较高,但与其说这是土著人犯罪率高的证据,勿宁说这是文化差异和社会剥夺土著人权利的体现。现在,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关于犯罪的定义是某一社会的价值观的反映。犯罪模式的变化反映出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性。
罪行类别 分类方式很多。最常见、但不一定是最有效的分类方式是根据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分类,例如刑法罪行,包括人身攻击、财产侵害、性侵害等。其中财产侵害是犯罪统计中最常见的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学家依据罪犯的可辨行为系统对其进行分类(但不一定能反映犯罪率),包括暴力人身侵害,如谋杀、性侵害、虐待儿童等;财产侵害,如扒窃商店货物、伪造支票;行业犯罪,如白领犯罪等;政治犯罪,如叛国、煽动叛乱、间谍;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酗酒、流浪、赌博、吸毒;常规性犯罪,如偷盗、抢劫;有组织犯罪,如走私;职业犯罪,如行骗、伪造钱币。
犯罪控制 20世纪60年代以来,加拿大的执法警察和罪犯监管人员在人数和技术装备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例如,1985年~1986年度,加拿大共有警察68688人,罪犯监管人员25000人,改造费用达13.67亿加元,较1980年~1981年度增加62%。在某些地区,私立保安公司力量甚至比正规警力还要强大。同时,为防止犯罪行为发生,人们加强房屋设计、街道照明和安全设施等工作,但另一方面也加深了人们的堡垒心态和不安全感。
目前,对付犯罪行为最根本的措施仍是惩罚,其威慑作用分为社会性威慑和具体威慑,但其有效性到目前为止仍无法确证。其他如悔罪、劳动、教育、治疗等改造手段也同样无法完全有效地制止犯罪。现在人们主要将犯罪视为一种社会与政治问题。另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犯罪是人类冲突的一种表现方式,并由此展开对新的解决犯罪问题方法的探讨。有些人还要求将某些行为,尤其是无受害者犯罪行为非刑事化,并真正制定各种改造计划,为罪犯提供选择机会。在判决上,人们更强调赔偿和强制劳动,以激发罪犯的责任感。现在,人们已经发现国家耗费大量金钱也并不一定能降低犯罪率,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认识到自己在控制犯罪方面的责任。

犯罪

触犯统治阶级所规定的法律,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所出现的社会现象。各国刑事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不同。西方国家多采用形式主义,即对犯罪本身不作概念上的规定,只以该行为应判什么刑罚为标准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犯何种罪;苏联、中国等国则从实质内容上明文规定了哪些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但只指出其应受刑事处罚而不具体规定其刑罚标准; 还有些国家折衷实质的和形式的定义方法,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既表述犯罪行为的实质内容,又从形式上以刑罚为标准将其区分为犯罪和刑事违法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具有四个特征:一是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是该行为必须出于故意或过失;四是该行为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与违法不同,违法行为虽然也有社会危害性,但还没有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犯罪Crime

在殖民地时代,暴力罪和性犯罪占全部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法院的档案表明当时凶杀、盗窃和流浪罪相对来说比较少。当时经常施以酷刑,包括鞭打、打火印、断肢、枷足、浸刑和监禁,但极刑很少。马萨诸塞只列有10种罪可判极刑。19世纪,偷窃罪和暴力罪大量发生,包括拦路抢劫、偷牛、偷马等。内战以后,美国南部各州的家族世仇——其起因早已被遗忘——构成犯罪案件的一大部分。全国城市化产生了对财产的新罪行,其中包括伪造货币、盗用钱财和倒帐。20世纪以来,违反法规的犯罪逐渐增多,其中包括违反反托拉斯法、劳资关系法、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和其他法令的犯罪。联邦调查局1964年的一份报告表明,1963年全国重罪案共225万起,比前一年增加10%。报告说犯罪率增加的罪行有杀人、偷盗、抢劫、强奸、偷汽车和人身袭击等。1963年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是青少年犯罪增加,联邦调查局称这种现象为“当代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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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