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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犯罪构成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犯罪构成

又称“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构成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组成的有机整体。对研究犯罪和具体定罪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一切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

由刑法所规定的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各种必要条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由于历史社会背景及制度等方面的差别,对犯罪构成理论众说纷纭; 各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总起来看,主要分歧在于对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同。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任何犯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二是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某种社会关系;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过失;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即具体的犯罪行为及与该行为相联系的其他客观事实。上述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和谐统一是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着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诸要件的总和。一般认为,犯罪构成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四个基本要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关系。任何犯罪都必须要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任何的社会关系遭到损害,那本身就说明行为是遵循了社会关系的存在规则的,当然,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通常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类。一般客体,又叫共同客体,就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同类客体,又称种类客体、分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直接客体是某一个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某一具体社会关系,如他人的生命、名誉等。
犯罪的客观要件就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客体的具体行为的各个客观事实的的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由于犯罪行为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它的侵害必然要通过行为来实施,否则,只是思想上的活动,并不会侵害社会关系,也就构不成犯罪。危害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看行为是否必然造成危害的结果,如果必然造成危害结果,刑法上就认为其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将危害结果的发生归因于行为。如甲偷了乙的钱,乙想不开遂自杀身亡。此时,乙死亡的最终原因还是甲偷了他的钱,但并非甲偷了乙的钱乙就一定会自杀,故而,甲的偷窃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上也就不能牵强地让甲对乙的死亡负责。甲所犯的只是盗窃罪。当然,由于甲的盗窃行为间接造成了更严重的危害结果,故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作为从重的情节。
犯罪的主体就是指刑法规定的,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即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特殊的犯罪还需要犯罪主体具备特殊身份等。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刑法规定的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之所以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因为一个人的智力发展水平是与其年龄密切相关的。一个人只有达到了相当的年龄,其智力水平也才能发展到一个相应的完备程度,也才能明辨是非,控制和约束自己的感情和行为,从而具备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最起码条件。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行为人对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要求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精神状况,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方向。因此,对于智能低下的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间歇精神病人在其发病时,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必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主体,则必须具备特定的组织,如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其次,要求该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也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要件,即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所谓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由此,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需要指出的是,有的时候,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应该如何认定呢? 由于行为人明知放任的结果必然就是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若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则自当采取措施防卫,也就不应该持放任态度,因此,可以说此时行为人的放任态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故而,此时也应当认为是直接故意才对。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故而,过失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另一类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发生,是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区别,首先在于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上,故意是明确知道了危害结果,而过失则是没有认识到或者认识的程度轻微。其次,则在于二者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是希望结果发生,即使是间接故意,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行为人的希望因素,而过失则是行为人完全不希望结果的发生。所谓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预想达到并且力求实现的一种目标和结果。犯罪的动机则指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动力。二者的区别在于动机在目的之前产生; 动机的产生不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目的则要以危害结果为内容; 动机不同但目的有可能相同,动机相同但有可能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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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