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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作了修改。共18条,规定了纳税对象、纳税范围、税率、减免税优惠、违法处罚、税收争议的解决、国际税收抵免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修订。共18条。主要内容是:❶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❷合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❸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
❹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❺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每季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 每年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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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5: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