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1982年 《宪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1949年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面,设立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并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国防委员会是咨询性质的机构,不是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没有关于军事委员会或国防委员会的规定。1982年宪法设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设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与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相一致。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是国家机构正常活动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职能的根本保证,而坚持党对军队的领导又是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的重要保证,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宪法明确规定了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包括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在内。党领导着国家政权,同样也领导着作为国家政权组成部分的军队。按照现行体制,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经过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协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时成为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它负责。这样,在我国,就把党对军队的领导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领导统一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1949年9月政协第1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帅中国人民解放军。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次会议任命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由国家主席任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1975年《宪法》取消国防委员会,由中共中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宪法》第4节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任期5年,选举邓小平为中央军委主席(1983~1990)。继任有江泽民(1990年3月~2004年3月),胡锦涛(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