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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共6章41条。主要内容:❶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公路,国道、省道由省级公路局,县道由县(市)公路局,乡道由乡镇政府分别负责修建、养护与管理。❷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拟订。❸公路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方式。❹地方修路采取民办公助,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方式。❺贷款、集资修建汽车专用公路和大型桥隧,可收取通行费以偿还贷款。❻修路同时应设置防护、环保等设施,公路用地与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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