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百科知识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bingyifa

关于我国兵役制度的一项专门立法。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兵役法共12章,65条。第1章总则;第2章平时征集;第3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4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5章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6章民兵;第7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8章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第9章战时兵员动员;第10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11章惩处;第12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每年12月31 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3年;海、空军4年。预备役的年龄为18岁至35岁。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12章65条。各章名称是: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惩处、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民兵与预备役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制,即志愿参军、长期在军队服役的制度。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4年,一直实行志愿兵制。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即公民依照法律在一定年龄内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1955年7月30日公布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各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条例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部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士兵的服役年限,义务兵服现役,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现役期满,可以超期服现役,陆军1年至2年,海、空军1年。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服现役期限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经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岁至35岁。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行军事训练。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外,编人民兵组织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预备役军人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关于惩处的规定,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2章65条。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组成、平时征集、士兵与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学院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退出现役的安置和有关惩处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节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1部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14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决定修正,国家主席令第13号重新公布。共68条,分为12章:一、总则;二、平时征集;三、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四、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五、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六、民兵;七、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八、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九、战时民兵动员;十、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十一、惩处;十二、附则。

随便看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0-2025 o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9/28 15: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