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4编7章164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程序、相互关系、证据制度,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第二编为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第三编审判,包括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1983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发布了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作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 xingshi susongfa早在解放初期就已着手进行草拟工作,1957年拟出了草案草稿,1963年拟出了草案初稿,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定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三编 审 判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告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要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的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该法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分4编17章164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并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内容既包括总则,也包括各个诉讼程序部分。法条从164条增加到22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简化立法依据,明确了立法目的。将原法第1条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修改为;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职权分工,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的职权范围,还增加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条款。3.完备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增加了3项基本原则: (1)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自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2)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3) 强调了法院的审判权。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4.调整了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指缩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修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须经省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5.全面健全各项强制措施的适用。包括: (1)修改了适用逮捕措施的条件。将原规定适用条件中的“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 着重补充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程序和应当遵守的要求。对取保候审的方法不再限于人保,而增加了采用保证金担保。6.完善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举措。(1)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例如,在侦查阶段,可以更早、更多地得到律师的帮助。(2)扩大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必待检察机关起诉即可提前介入诉讼。(3) 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主要指办案机关应当履行的一系列具体职责和程序。例如,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扩大了指定辩护人的案件种类; 规定了司法机关采用各类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等。7.增强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依照修改规定,被害人不再是一般诉讼参与人,已成为当事人,并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8.废除免予起诉,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依照修改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9.改革了审判程序。(1)增加了简易程序,扩大了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范围。(2) 加强庭审功能,进一步调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被告方的积极性。依照修改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再移送案卷及证据。人民法院只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被告人是否犯有指控的犯罪、犯了什么罪等实体问题,均在开庭后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3)确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54年开始草拟工作,1963年4月拟出草案,“文革”中工作中断。1979年2月在原草稿基础上拟出修正稿。1979年7月1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6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施行。1996年3月17日第8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修正,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225条,分为4编17章1附则。第1编总则,分为9章:一、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三、回避;四、辩护与代理;五、证据;六、强制措施;七、附带民事诉讼;八、期间、送达;九、其他规定。第2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分为3章:一、立案;二、侦查;三、提起公诉。第3编审判,分为5章:一、审判组织;二、第一审程序,三、第二审程序;四、死刑复核程序;五、审判监督程序。第4编执行。附则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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