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共6章28条。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而制定。主要对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以主席令公布,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共28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检疫;三、传染病监测;四、卫生监督;五、法律责任;六、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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