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生效。共18条。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国籍法。共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皆适用本法。本法规定我国各族人民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成一方为中国公民,不论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均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地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该法对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加入中国国籍和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和其他一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确认了一个人一个国籍的原则。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外国人和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均不得保留他们的外国国籍或中国国籍。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定居在外国的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岁的人,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经国家公安部审查批准后,由公安部发给证明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于更好地处理国籍问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华侨正当权益,进一步贯彻外交政策,促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节录;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之一。于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该法共有18个条文,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事项作规定。国籍法确立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以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作为国籍取得的原则;以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作为处理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等事项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5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18个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及审批手续等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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