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共24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所获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益。对外资企业的审批程序、生产经营管理、保险、税收、外汇和利润等也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文共计24条。它规定:❶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41号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个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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