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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共24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所获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益。对外资企业的审批程序、生产经营管理、保险、税收、外汇和利润等也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文共计24条。它规定:❶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❷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❸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❹外资企业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我国法人资格。
❺外资企业依照我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我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❻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❼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第41号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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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