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有两部: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实施的为第一部,亦称1950年《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的为第二部,亦称“新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第一部婚姻法共8章27条。废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索取财物等。具体规定了:结婚、夫妻间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和生活、违反婚姻法的制裁办法。新婚姻法共5章37条。对1950年婚姻法修改之处为: 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hunyinfa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公布,自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在195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3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其根本任务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既包括婚姻法的规范,也包括家庭法的规范。概括来说,中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两部婚姻法。第一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共8章,27条。各章名称是: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第一部婚姻法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经验的总结,适应全国解放初期调整婚姻家庭的实际需要,在历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37条。第1章总则,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2章结婚,规定了结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第3章家庭关系,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离婚,规定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和程序以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原则。第5章附则,规定了制裁、执行和实施等问题。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现行的婚姻法。它保留了第一部婚姻法中许多行之有效的原则和规定,同时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新经验,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主要补充修改之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婚姻法是在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3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我国家庭婚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其基本原则为:实行婚姻自由,即男女双方都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这一原则是对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非法。男女平等原则,即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这是对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尊老爱幼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法律的这一规定对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计划生育,即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包括了晚育、少育和优生三个方面,这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对封建的“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陈腐观念的一个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清除封建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是中国人民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在1950年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30年来的经验和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其根本任务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9号公布,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1.我国婚姻制度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2.结婚条件: 结婚法定年龄: 男22岁、女20岁; 其他条件: 自愿、身体健康; 3.家庭关系: 夫妻平等、计划生育、共同财产平等处理、共同抚养教育子女、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 4.离婚: 双方自愿可离婚、离婚仍然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享有教育子女的权利; 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5.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第1部姻婚法,27条。1950年5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公布施行。1980年9月10日经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37条。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9号公布,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16次会议决定修改婚姻法。1996年11月~1997年6月,完成草稿,定名为《婚姻家庭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以127票赞成,1票反对,9票弃权,通过婚姻法。重新公布。共51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结婚;三、家庭关系;四、离婚;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六、附则。同日国家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即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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