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1954年至1982年共颁布过四部宪法。❶1954年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革命和建设经验,同时参考了外国特别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有益的经验。确认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各民族一律平等。对公民的权利及物质保证都有明确规定。序言中明确宣布消灭剥削,走社会主义道路,“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依据国情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这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的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xianfa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原则的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而制定的国家根本法。早在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提出“打倒军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口号,并为此目的,领导中国人民奋斗了几十年。后来在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等宪法性文献。1949年9月,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成立时,因制定宪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在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建国初期的临时大宪章。到1954年,经过五年的革命和建设,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的发展,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于是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由序言和四章组成,共106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这部宪法对巩固政权、加强革命法制、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之后,于1975年制定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于“四人帮”直接插手修改宪法工作,把某些“左”的内容塞进宪法。粉碎“四人帮”以后,于1978年3月5日重新制定了第三部宪法。部分地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正确规定,增加了新的条款。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还保留不少“左”的错误规定。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政策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9月召开了党的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一切都为制定新宪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和指导方针。经过认真准备和反复讨论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的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新宪法是以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总的指导思想。宪法确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xianfa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年来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制定了从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的一系列根本法规。共有106条。宪法在序言中把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为国家的总任务,规定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削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充分表明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在经济制度方面,宪法规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合作经济,改造个体劳动者的小生产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方针。这就预示着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稳步增长。宪法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这部宪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有发展。它贯穿着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正式宪法。共有四部。第1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又称《1954年宪法》。包括序言和106条,分4章。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并加以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等。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第2部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又称《1975年宪法》。包括序言和30条,分4章。由于“左”的影响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取消了1954年宪法许多好的民主原则和制度,未规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加进了一些极左内容,是一部很不完善并有严重错误的宪法。第3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又称《1978年宪法》。包括序言和60条,分4章。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好原则,还规定了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但由于“左”的影响尚未肃清,所以仍不完善,并有错误。第4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序言和138条,分4章。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充分总结了建国后30多年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也吸取了国际的经验,是我国迄今最完善的一部宪法。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为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基本原则;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下实行两个文明一起抓,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还规定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完成统一祖国大业作为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全社会主义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1954年到1982年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和4章106条。它以建国前夕颁布的并在我国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部宪法的颁布,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保证国家胜利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包括序言、总纲等4章30条。这部宪法虽然继续确认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由于它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修改而成,因此,从内容到形式很不完善,它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条文都存在严重缺陷。第三部宪法是1978年3月5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除序言外,共4章60条。这部宪法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也不完善。第四部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38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收有益的国际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这部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点是: (一) 确定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二)提出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三) 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就。因此,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颁布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从1954年起,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确立了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的第二部宪法。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的第三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作了修改。1979年7月五届人大第2次会议和1980年10月五届人大第3次会议分别对第三部宪法进行了修改。中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是中国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宪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依照法定程序,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该 《宪法》 进行了修改,从而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一章 总纲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九十八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条……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民族事务、……等行政工作,……。 ……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 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根本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该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1988年4月12日和1993年3月29日作了两次修订,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序言在简单回顾近代中国历史后,明确了国家的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第1章是总纲 (第1~32条),规定了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和行政区划等内容。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33~56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3章国家机构 (第57~135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及其职权。第4章国旗、国徽和首都 (第136~138条)。其中,第31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以及第62条第13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正是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的立法依据,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得以设立的法律依据。此外,宪法中还有大量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规定,关于国防、外交、国旗、国徽、首都等的规定,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作为国家统一的根本法则,当然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任何地方行政区域,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自1954年至1982年,中国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06条。基本内容包括: 确立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确认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实现这个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实现民主集中制; 确认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民族压迫; 确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我国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年宪法是建国初期国家各项事业的经验总结,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体系和基本内容,成为以后宪法的模式。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分4章共30条。由于这部宪法是在 “文化大革命” 中产生,贯彻了 “四人帮” 的极左思想,删除和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主席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等规定; 确认以 “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是一部存在严重错误的宪法,因而也必然是一部短命的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部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4章共60条。这部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的一些错误的规定,恢复了1954年宪法一些较好的规定,并规定了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但是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不久修改的,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30年的经验教训和消除“文化大革命” 的极左思想的影响,因而在这部宪法中还有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的反映,如该宪法对“文化大革命”、对革命委员会的肯定等等。鉴于该宪法存在的问题,这部宪法实施不久,对它的修改工作也就随之开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设立县和县以上的地方权力机构的常设结构,并将县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 “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的规定。1980年秋,国家立法机关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提到了议事日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为中国现行宪法。该宪法除序言外,仍然分为四章,共138条。这部宪法在保留1954年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基础上,又有较大的发展和变化,这些发展和变化主要是: (1)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第3章改为现在的第2章,反映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要求公民履行义务方面的重视。(2) 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 明确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法地位。(4)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内容。(5) 在经济制度方面,不仅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且还规定了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和中外合资经济,规定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等等。(6)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明确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并增加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7)在国家机构方面,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 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 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首长负责制; 规定了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任期不得超过二届; 增设国家审计机关;恢复了乡、镇政府机关;扩大了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加强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建设。(8)加强了宪法监督实施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监督宪法。其后,由于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的第11条、第10条作了补充和修改。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序言、第7条、第8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42条、第98条等作了补充和修改。这两个宪法修正案同1982年宪法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序言和正文4章共106条。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包括序言和正文4章共30条,为第2部宪法。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再次对宪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包括序言和正文4章共60条,为第3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对宪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包括序言和正文4章138条,为第4部宪法,即现行宪法。除此而外,在1979年7月、1980年10月、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全国人大还对宪法有关条文进行了5次小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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