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1991年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性的单行法律。所谓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不久的将来,他们将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主力军。但因未成年人的智力和体力尚未成熟,没有足够的能力保护自己,并在社会上进行独立活动,因而需要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以宪法和法律明文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等。依照宪法规定的原则,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专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7章56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1章总则,其主要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wei chengnianren baohufa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未成年人(18岁以下)占总人口的1/3,保护他们的权益是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特点的保护性法规。本法共七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法的指导思想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该法共七章56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人;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2)家庭保护: 家庭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监护和扶养的职责和义务; 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 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承担法律责任。(3)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确定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侮辱学生人格。(4) 社会保护: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社会活动; 政府创造条件建立改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设施; 各种健康的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教育基地为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国家支持这类出版;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任何组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隐匿或毁弃。(5) 司法保护: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6) 法律责任: 违反该法的依法受行政处分,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7)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共56条,分为7章:一、总则;二、家庭保护;三、学校保护;四、社会保护;五、司法保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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