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21条。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作了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促进村和村之间的互助,加强民族团结。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其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每3年由村民选举一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制定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的费用,可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但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收支帐目应按期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节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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