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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1952年2月政务院第125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8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主要内容: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均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各民族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划定和调整,行政地位和名称的确定,均由各有关的直接上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的民族代表协商拟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上级人民政府应尊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各项自治权利,并促其实现;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这个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文件名。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次日公布实行。分总则、自治区、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附则等七个部分。共四十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均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并受上级人民政府领导; 各民族自治区内的所有民族均享有民族平等的权利, 均有权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积极培养民族干部,大力发展各民族自治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实行以自愿为原则的内部改革;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纲要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民族组成、行政地位、区域界限划分、自治权利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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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8: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