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颁行。分7章,共53条。包括水资源的范围、所有权及其管理体制,水的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以及违法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The Wate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颁布,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水法。全文共7章53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对水资源的管理,采取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制度。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基础上统一规划,监督管理。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金,必须由河道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水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并处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部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以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53条。第2部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以主席令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82条,分为8章:一、总则;二、水资源规划;三、水资源开发利用;四、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五、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六、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七、法律责任;八、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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