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12章53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主要对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滩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Maritime Traffic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沿海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调整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范。适用于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其内容包括:总则;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及附则。该法原规定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在交通部海事局成立后,该项职能已由新的海事局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12章53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施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该法对于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各作了专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53条,分为12章:一、总则;二、船舶检验和登记;三、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四、航行、停泊和作业;五、安全保障;六、危险货物运输;七、海难救助;八、打捞清除;九、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十、法律责任;十一、特别规定;十二、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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