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规定选举政权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为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共11章4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自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分别规定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我国选举制度具有以下民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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