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0年12月22日政务院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1951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共5章34条。条例规定: 全国矿藏均为国有。探矿或采矿须经中央主管矿业机关审查核定。炮台、要塞、军港、机场及其它重要地区,非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划作矿区。此外,条例还就矿区探采期限,整理、探采矿区及探矿和采矿人的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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