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96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后于1945年、1967年、1968年、1982年几经修正。共9编521条。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亲或配偶为之。”“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确认武断的诉讼审判原则。司法机关和审判官可自由取舍证据。又赋予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极大的侦查权。另外,于1944年1月12日颁布《特别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加强对共产党人和民主人士的镇压。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7月28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1935年1月1日又与新刑法同时公布了新《刑事诉讼法》,分9篇,共516条,为加紧镇压共产党人和民主人士,1944年1月12日还颁布了《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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