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3月,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作了小修订。《办法》共30条。其中规定,流动人口的生育节制原则,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常住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划生育管理由常住地和现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流出地负责为其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落实节育措施等,流入地负责检查登记有关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公安、工商、房管、劳动、城建、交通监理部门及招工单位要各司其责,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暂住、从业证照,不得录取雇用和租、售房屋。已从业、聘用的予以解聘及注销暂住证。对证明已在原籍计划外生育的, 应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对雇用、收留、接触流动人口的单位若发生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除处罚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居留单位有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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