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社会治安三个主要法规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甘肃省社会治安三个主要法规(1)1991年5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主要内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 治标与治本结合,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领导共抓”、“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2) 1992年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甘肃省表彰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决定》。为了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3)1993年11月2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体规划,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决定在省、市(州、地区)、县 (市、区)、乡 (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并规定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政法各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及其奖励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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