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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代置。控告申诉冤案的地方。有冤击鼓于厅。《清史稿·职官志》: “康熙六十一年 (公元1722年) 以登闻鼓厅笔帖式来属。故事通状 (通政司状)、鼓状 (登闻院状) 纷争无已。自控诉者赴都察院以给事中,或御史一人主受诉讼。至是停科道差改隶本司 (通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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