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盐政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18 盐政中国历代封建官府管理食盐产、销的政策、制度。《周礼》中有“盐人”(掌管盐政官)的记载。《史记》中有周厉王“独占山泽之利”的记载。春秋战国时设有盐官,负责征收盐税。汉惠帝时,吴王刘濞已在封国内煮盐专卖。汉武帝正式立盐法,禁止私营,实行官府专卖。东汉时,窦太后“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但仍设官收税。相沿至唐肃宗乾元(758)改行榷盐法,即食盐就场专卖(官收官卖)制度。后理财家刘晏改革盐政,实行民制官收,再把盐税加入盐价卖与商人,听其运销。同时在边远地设常平盐,以平盐价。五代至宋曾在部分地区实行食盐配售制。宋代先后实行折中法、盐钞法和引法。明代仿宋实行开中法和引法,后又改行纲法,即把商人所领的盐引(销盐的凭证)编为纲册,纲册有名者,获收购、运销盐的特权。清沿明制,实行纲法。至道光十二年 (1832),在两淮、浙江、福建等地推行粟法,认粟不认人,但不久又变相为纲法。粟法行沿到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时期。当时食盐运销虽属民营,但实则由官僚资本和拥有世袭专利权的大盐商所共同把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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