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监外执行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监外执行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措施。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因出现了不宜收监的法定情形而暂不关押,由有关机关在监外执行刑罚。在我国,适用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外执行被依法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人,具有某种法定原因而暂不监禁,交付一定机关监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并经审查批准,方可监外执行。对于自伤、自残,或者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适用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由被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于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情形的,如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未满刑期的刑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应当将该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采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监外执行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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