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监察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监察院国民党政府五院之一。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国家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组建并成立。根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互选之。监察委员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监察院会议成员有院长、副院长及监察委员等。该院按行政院及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其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监察院拥有同意、弹劾、纠举、纠正、审计、调查、监试以及向立法院提出议案等具体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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