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试
科举考试方式之一。唐代省试是尚书省礼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为吏部)主持的对解试合格举人的考试,也是贡举的最高一级的考试。省试合格,即赐及第; 不合格,则黜落之。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创立殿试制度后,省试成为三级考试中的第二级考试。元承金制,称之为 “会试”。明、清因之。唐代解试合格举人于当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贡入京师,向礼部交纳解状、家状;十一月一日,于含元殿参加朝见;次年正月,参加礼部(初为吏部)主持的省试。北宋时一般在正月中旬省试,二月底或三月初奏名、放榜; 南宋时改为二月一日省试。
唐代省试大多在京师长安(今西安)举行,只有武则天称帝前后、代宗永泰元年 (765年) 至大历十年(775年) 曾同时在长安、洛阳东西两都举行。考场一般设于尚书省的廊庑之下,举人席地而坐。宋代省试亦在京师或行在,考场初无定所,或寓于寺院、官舍,或寓于太学。宋徽宗时建礼部贡院,省试始有常所。
唐代省试,初由吏部考功司主管,以考功员外郎知贡举,有时派他官同知贡举。至开元二十四年 (736年),因参加贡举的人数日益增多,权贵的请托日益频繁,下第举人又率多喧哗,考功员外郎权小位轻,已经难以应付这种局面,于是改由礼部主持,以礼部侍郎知贡举,或由中书舍人以及他部侍郎权知贡举,以礼部贡院掌管具体事务。宋承唐及五代之制,省试设知贡举一人,主持省试,但不再是礼部侍郎的固定职务,而是临时由皇帝派遣翰林学士、知制诰、中书舍人及六部尚书等官担任。另选派六部侍郎、给事中、台谏官一至三人为同知贡举。另设点检试卷官、参详官各若干人。此外,同解试一样,还有编排试卷、封弥、誊录、对读、监门、巡铺等事务官。
省试的考试方法与考试内容,与解试(乡试)略同,而在评定试卷上则更加严格。如宋代省试,“士人卷子先经点检官批定分数,然后参详官审定其当否,而上之知举,从而决其去取高下。”(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四三) 实行点检官、参详官、知贡举官三级评定制度。
省试录取人数,唐宋时一般有一定的名额。唐代规定,省试进士一般录取20~40人。宋朝初年无定额,自北宋中期起规定,礼部奏名进士四百人,时四年一开科场,平均每年一百人。仁宗嘉祐二年 (1057年) 改为间岁一开科场,礼部奏名进士改为二百人。英宗治平三年(1060年)改为三年一开科场,则礼部奏名进士以三百人为额,遂成为定制。
唐代省试合格即为进士及第;宋代之后,省试(会试)合格只是取得了参加殿试的资格。宋代省试合格称“过省进士”、“礼部奏名进士”,其第一名称“省元”。参见 “会试” 及 “解试”、“殿试” 条。
省试
❶即“礼部试”。因由尚书省礼部(唐开元以前由吏部)主持,故名。详“礼部试”。
❷即“乡试”。因分省举行,故名。详“乡试”。
❸太平天国科举考试中的一级考试。因分省举行,故名。分文、武科。据《太平天国印书·科场士阶条例》载,拟每三年一行,由京遣放提考,每省正、副各一员。七月初七考文科,三文一诗;初九日复试,一策、一论、一诗,取中者称“约士”。七月十七日考武科,马箭三枝,步箭五枝;十九日复试步箭五枝及弓刀石技勇,并默写《武略》一节,取中者称“猛士”。约士及猛士均由提考发给执照,并可赴京应天试。
❹北洋政府学绩试验之一种。各省设省试,京兆、热河、绥远、察哈尔等特别行政区地方试也属省试。省试于巡按使所在地举行,特别行政区地方试于最高行政长官所在地举行,均为四年举行一次。各省内俊士、有举人以上出身者、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生、有荐任相当资格经甄录试验合格者,皆可参加省试。省试及各特别行政区地方试及格者取充选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