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看守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看守所官署名。清代末置。掌看管未决人犯。地方审判厅以上各级审判厅皆置。《清史稿·职官志六》: “京师高等审判厅……看守所: 所长 (正六品)、所官 (从八品),各1人。……京师地方审判厅……看守所: 所长,(从六品) 1人。所官2人。……地方审判厅……看守所: 所官1人,(正九品); 录事无定员。……初级审判厅……看守所: 所官1人。” 看守所在我国,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也监管判处徒刑、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根据案情性质及其发展情况、未决犯和已决犯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监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已决犯要强制劳动生产,并进行政治教育。各级看守所由相应的公安机关领导。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关押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与此同时还是执行被判处有期徒的罪犯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刑罚的场所。各级看守所,由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管辖。对于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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