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督练公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督练公所官署名。清末组建新军,各省设督练公所。掌训练新军。《清史稿·兵志》: “庚子乱后,各省皆起练新军,成就防军改编,或用新式招练。至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 画定军制,京师设练兵处,各省设督练公所,改定新军区为36镇,新军制始画一。”《职官志》:“督练公所: 督办1人,掌整饬全省新旧营伍。军事参议官1人,掌综领科、局。一等副官1人,二等副官2人,分掌文移众务。一、二、三等书记官5人,司书生16人。筹备、粮饷二科,科长各1人,分掌编练新军,裁汰旧营,会计出纳,服装物品。军械局局长1人,掌新旧军枪炮弹药。一等科员5人,二等11人,三等12人。测地分局员缺。光绪三十年,各省设督练公所,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置总办、帮办、提调诸目。宣统三年 (公元1911年),改设科、局,仿陆军新制,任官授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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