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 知识产权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亦称智力成果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专有性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地域性是指在哪国或哪个国际公约所管辖的范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为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当前,知识产权为世界各国所承认。1883年缔结尔后多次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缔结后多次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25年缔结后经多次修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73年在维也纳签署有《商标注册条约》。1893年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中国于1980年3月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使用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形式处分其智力成果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等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三个特点,即专有性(独占性),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地域性,只能在该国家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一定期限,满期后就自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专节规定知识产权。 ❶著作权(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律保护。 ❷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❸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为此于198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❹发明权和发现权。发明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领域所作的具有创造性重大科学技术成就所享有的物质、精神奖励权。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为此,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知识产权见“民法学经济法学”中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化等知识领域的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分著作权、发现权和工业产权三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力。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版权) 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具有在工业 (包括其他部门的加工业) 中,促进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改造和改进而增加收益的商业价值。著作权(版权) 指对文学、科学、艺术方面的成果形成所享有的专有权,具有鼓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繁荣的社会作用。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上的特征,即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成果在法律上被作为一种财产权对待时的统称,是一种关于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历史地产出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工业产权与版权两大类构成。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禁止不公平竞争权; 版权中包括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已远远突破了原有的工业产权与版权,而是扩大到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诸如科学发现、民间文学、非专利技术等等。我国的民法通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也是扩大后的,而不再是传统的范围了。 一项科技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就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而言,申请了专利的,表现为专利权; 不申请专利的,表现为非专利技术成果权或技术密秘权。就科技成果的表达形式而言,有科技著作或科技论文的著作权等。科技成果实施后,对科技产品则有商标权。对于一项包含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发明成果,既可利用专利加以保护,又可以利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还可以利用著作权加以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一切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识产权是一种易逝产权。知识虽然是无形的,但知识的应用结果却是有形的,有形物交易后,难以不被别人仿制和揭开其中的原理,并在已有的成果上进一步创造,致使原有的知识成果的经济价值降低或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具有易逝性的特点,故而知识产权也可叫 “易逝产权”。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因而是一种无形资产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言,不占有空间,价值也不固定,但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是人类财富增长的源泉。 (3)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而不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本身。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本身无法被他人侵害。即使侵害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载体,如侮辱、诽谤有关工商业者的商标标识,也只是侵犯了物权、名誉权、荣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只能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 (4)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法往往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该国或地区境外就失去了约束力。即使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甚至参加了国际保护公约,也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为任何国家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依据本国法律而非所有者人所属国家的法律。也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才有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和国际公约。 (5) 知识产权是受公益限制的权利。智力成果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但过分保护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使用和发展。因此,知识产权既有时间的限制又有权利效力的限制。所谓时间限制,指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期限,除商标权外,凡期限届满,产权就不复存在。所谓权利限制,是指为国家或公共利益,可以行使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或法定许可制;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等。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脑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17世纪中叶法国卡普佐夫倡导提出。法学上称为无形财产权或无体财产权,与有形物的财产权相对。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发明权和发现权等。须经法律一一具体规定方能得到承认与保护。具有客体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有限性等特点。 知识产权亦称 “智力成果权”。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脑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独占权利。17世纪中叶法国卡普佐夫倡导提出。法学上称为无形财产权或无体财产权,与有形物的财产权相对。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发明权和发现权等,须经法律一一具体规定方能得到承认与保护它具有客体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有限性等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