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
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破产程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是调整市场竞争机制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调整破产程序制度的单独的法律规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以下简称 《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破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法》 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谓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是指:
❶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❷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❸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案件由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报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有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项。
按照 《破产法》 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宣告企业破产:
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❷企业在整顿期间被人民法院终结整顿的;
❸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但是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赞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产。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❶破产费用;
❷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❸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❹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除非是其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我国对破产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均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