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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黄金为皇室宫庭的专用饰品,除此之外禁止使用金为服饰。《续资治通鉴·宋纪·仁宗庆历二年 (公元1042年)》: “诏: ‘有司申明前后条约,禁以销金、贴金、镂金等为服饰,自宫庭始,民庶犯者必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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