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管理法规。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共19条。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但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Jinzhi shiyong tonggong guiding国务院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法规文件,共19条。《规定》所指的童工是指儿童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主要内容是: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拐骗童工的,虐待童工或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15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导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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