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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

1937年7月 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底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的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工资。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8级和相当于8级以上(含8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原在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1945年8月 15 日到同年9月 2 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享受上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之月按一年一次金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1月份发给。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1982年4月国家关于离休老干部享受生活补贴的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生活补贴。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从1985年5月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的,一般是按每人每月12元发给,以后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再逐步增加;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定居的,也同样发给生活补贴费。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享受12元至17元的生活补贴,不能与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作为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的基数。其中“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原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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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