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罪名。制书,官文书均有印封,要由专人才能启封,唐律规定: 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 制书,杖八十。若属机密大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误发视者减二等,不视者不坐 ( 《唐律疏议·杂律》卷二七)。宋代称为“私发官文书印封”,处理同唐律。明代此罪在 “漏泄军情大事” 条中,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 ( 《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卷三)。清沿袭明律不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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