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
1985年7月20日我国专利局发布施行。主要内容是:❶专利法、专利法细则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按行业归口关系应归属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或总公司等。
❷我国单位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再向国外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除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在优先权有效期内,可以持批准文件请求专利局出具优先权证明。
❸中国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后,要求再向外国申请的,应当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专利局收到请求后,应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并抄送国家科委。除经审查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专利局应将是否同意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优先权证明。
❹申请人收到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我国专利局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通知后,应通过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外国专利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