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科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科考亦称“科试”,明清时期各省府、州、县学生员参加乡试资格的考试。明朝各省提学官在任三年中,按规定考试生员两次,其中第二次考试为科考,主要作为生员参加乡试的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分为六等,依次充补廪生及增广生及给赏等,规定与岁考同。其一二等可赴乡试,三等不能应乡试,四等以下挞责、降等、黜革。清沿之,每逢乡试前,各省学政巡回所属州府举行考试。试四书文一篇、策一道、五言八韵试帖诗一首,默写五经一段及《圣谕广训》一则。经科考,列各省一二等及大省的三等前十名、中小省的三等前五名者,方有资格参加本省乡试。 科考又称“科试”。清代各省学政于乡试前巡历所属府州举行的考试。考试合格的生员方可应本省乡试。 科考科举时代的学校考试。亦称“科试”。即明清两代由各省提学官主持的对在学生员的乡试资格考试。明代各省提学官在三年任期中,按规定考试所辖儒学生员两次,第二次考试为科考,轮流至所辖府、州举行。考试内容一般为四书义、经义及论、策等。考试结果分六等,其按次充补廪生及增广生,以及前列者给赏等规定亦与岁考同。其一、二等可赴乡试,三等不能应乡试,四等以下挞责、降等、黜革。清沿之,每逢乡试前,各省学政巡回所属举行考试。初考四书文二篇、经文一篇,乾隆二十三年(1758)定制,考四书文一篇、策一道、五言八韵试帖诗一首、默经一段、默《圣谕广训》一二百字。经考试获各省一、二等及大省的三等前十名、中小省的三等前五名均有资格参加本省乡试。未获乡试资格或因故未能参加科考者,可通过日后的录科、录遗等考试,获得乡试资格。参见“岁考”、“录科”。 科考清代科举考试之一。每届乡试前,例由各省学政巡回本省各地,对所属满洲八旗等旗人与汉人生员举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应乡试。亦称科试。实则为科举前的预备考试。顺治时,满蒙生员由满蒙学政主持。康熙六年(1667)裁满蒙学政后,始由各省学政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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