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程限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程限刑事诉讼时限。唐制。《旧唐书·刑法志》: “长庆元年 (公元821年) 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 ‘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35日详断毕,申刑部,限30日闻奏; 中事,大理寺30日,刑部25日; 小事,大理寺25日,刑部20日。一状所犯10人以上,所断罪20件以上,为大; 所犯6人以上,所断罪10件以上,为中; 所犯5人以下,断罪10件以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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