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劫持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经济目的,以某种武器劫持或控制执行航空运输任务的民用飞机的暴行。劫持者通常以飞机上的乘客和空勤组人员作为人质,向有关组织或政府当局提出各种政治或经济等非法要求或劫持飞机叛逃。
空中劫持一种国际犯罪。在国际法上有广狭两义。广义指在航空器内的任何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或确实危害飞机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飞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狭义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此种行为的行为。空中劫持是严重的犯罪,对此种罪犯,应予严厉惩罚。国际上订有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 空中劫持空中劫持是指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东京公约》 主要目的是对在 “飞行中航空器上犯有罪行或某种行为的人行使管辖权,不使其逃避惩罚。”“飞行中” 指航空器从其为了起飞开动马达到着陆滑跑完毕为止。“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该航空器内所犯罪的罪行和行为有权行使管辖”,但不排斥非登记国的缔约国依照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非登记国的缔约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包括: ❶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 ❷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针对该国民或该人的; ❸罪行危及该国安全; ❹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的规定; ❺为确保该国遵守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而有必要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机长、机组人员及乘客赋予特别权力,以便对犯有罪行或某种行为的人采取必要的看管措施,以维护航空器的安全和良好秩序与纪律。机长有权在航空器降落地将该人放下,或将他移交给降落地当局,非登记国的任何缔约国有义务接受机长移交给它的任何人,并在判明情况需要时,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或者将该人送回其本国,或送回他开始旅行的国家,但依照航空器降落地国法律应进行引渡或者提起刑事诉讼者不在此限。关于引渡问题,公约规定,在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罪行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因此,如果一缔约国同登记国订有引渡条约,应将该罪犯引渡给登记国。 《海牙公约》 1970年 《海牙公约》 规定,任何人❶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从事作任何这种行为而未遂。 ❷从事上述行为或从事上述行为而未遂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劫持航空器的罪。各缔约国承允对劫持航空器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不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的航空器,缔约国对于下述情况行使管辖权: ❶犯罪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❷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嫌疑犯还在航空器内; ❸犯罪是在租来的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租机人的主要业务地点或永久居所是在该国。 《蒙特利尔公约》 1977年该公约对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罪行作了规定。第2条规定,公约各项规定除对 “飞行中” 航空器适用外,还对 “使用中” 航空器适用。“使用中” 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公约适用的各种罪行: 除对 “飞行中” 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外,还包括: ❶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危及其飞行安全, ❷在 “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 ❸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以危及 “飞行中” 航空器安全; ❹传递危及 “飞行中” 的航空器安全的虚假情报。 中国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 和 《蒙特利尔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