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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犯窃盗罪。《明史·刑法志一》: “律称窃盗3犯者绞,以曾刺字为坐。但赃有多寡,即拟有轻重。以后凡遇窃盗,3犯俱在赦前、俱在赦后者,依律论绞。或赦前后所犯并计三次者,皆得奏请定夺。”(见: 窃盗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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