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立法会有权在三个方面制约行政长官: (1)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澳门基本法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义务,首先要由行政长官承担。行政长官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对立法会负责,并不是说行政长官所代表的政府与立法会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行政长官领导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义务做以下工作: 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 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经生效的法律。(2) 逼使行政长官辞职。(3)弹劾行政长官。弹劾是指立法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官员进行揭发、罢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受弹劾的官员可能被罢免,也可能在被罢免的同时予以法律制裁。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行使弹劾权时,必须遵守以下法定程序:❶立法会议员提出弹劾动议。弹劾行政长官的动议,必须由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合提出,方为有效。动议的内容应为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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