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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陈采用的拷讯人犯以逼取口供的刑讯方法。《隋书·刑法志》:“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隋代废除。明、清的立枷或站笼,仿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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